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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本法第十六條第二項所定公共設施場所,包括下列場所:一、道路、公園、綠地、廣場、游泳池、航空站、車站、停車場所、展覽場及電影院。
二、政府機關、學校、社教機構、體育場所、市場、醫院。
三、郵政、電信、自來水及電力等公用事業機構。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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