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9條前條之緊急安置服務,得委託相關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辦理。安置期間所必要之費用,由前條第一項之行為人支付。前項費用,必要時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先行支付,並檢具支出憑證影本及計算書,請求前條第一項之行為人償還。前項費用,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書面定十日以上三十日以下期間催告償還,而屆期未償還者,得移送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