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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法規章節: 第36條

各級勞工主管機關應協調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結合相關資源,提供庇護工場下列輔導項目:一、經營及財務管理。
二、市場資訊、產品推廣及生產技術之改善與諮詢。
三、員工在職訓練。
四、其他必要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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