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條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應依據身心障礙者人口數及就醫需求,指定醫院設立身心障礙者特別門診。前項設立身心障礙者特別門診之醫院資格條件、診療科別、人員配置、醫療服務設施與督導考核及獎勵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