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條醫院應為身心障礙者設置服務窗口,提供溝通服務或其他有助於就醫之相關服務。醫院應為住院之身心障礙者提供出院準備計畫;出院準備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一、居家照護建議。二、復健治療建議。三、社區醫療資源轉介服務。四、居家環境改善建議。五、輔具評估及使用建議。六、轉銜服務。七、生活重建服務建議。八、心理諮商服務建議。九、其他出院準備相關事宜。前項出院準備計畫之執行,應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列入醫院評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