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各級政府應至少每五年舉辦身心障礙者之生活狀況、保健醫療、特殊教育、就業與訓練、交通及福利等需求評估及服務調查研究,並應出版、公布調查研究結果。行政院每十年辦理全國人口普查時,應將身心障礙者人口調查納入普查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