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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法規章節: 第102條

公務員執行職務有下列行為之一者,應受懲處:一、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
二、無正當理由違反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第六十八條第一項或第六十九條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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