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行政院為推動本公約相關工作,應邀集學者專家、身心障礙團體(機構)及各政府機關代表,成立身心障礙者權益推動小組,定期召開會議,協調、研究、審議、諮詢並辦理下列事項:一、公約之宣導及教育訓練。二、各級政府機關落實公約之督導。三、國內身心障礙者權益現況之研究及調查。四、國家報告之提出。五、接受涉及違反公約之申訴。六、其他與公約相關之事項。前項學者專家、身心障礙團體(機構)之人數不得少於總數二分之一;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