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補助機關應自事實發生日起停止購買停車位貸款利息補貼或承租停車位租金補助:一、身心障礙者障礙事實消失或死亡。二、身心障礙者入住二十四小時住宿式機構期間。三、身心障礙者遷離戶籍地。四、購買或承租停車位非供停車使用。五、購買或承租之停車位轉售、轉租或轉借第三人。六、貸款或租賃契約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