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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購買或承租商店攤販低利貸款或租金補貼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身心障礙者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向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本辦法低利貸款或租金補貼:一、年滿二十歲。
二、未曾接受政府同性質貸款利息補貼或租金補貼。
三、購買或承租商店或攤販未滿二年。
四、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二點五倍。
前項第四款所定家庭總收入之應計算人口範圍及計算方式,依社會救助法相關規定辦理。
身心障礙者申請第一項低利貸款或租金補貼,應檢附營利事業登記證或攤販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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