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身心障礙者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向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本辦法低利貸款或租金補貼:一、年滿二十歲。二、未曾接受政府同性質貸款利息補貼或租金補貼。三、購買或承租商店或攤販未滿二年。四、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二點五倍。前項第四款所定家庭總收入之應計算人口範圍及計算方式,依社會救助法相關規定辦理。身心障礙者申請第一項低利貸款或租金補貼,應檢附營利事業登記證或攤販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