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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輔具資源整合與研究發展及服務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每年辦理身心障礙輔具服務及資源整合聯繫會報,並至少每二年查核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輔具服務之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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