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供身心障礙者輔具服務應依下列原則辦理:一、促進身心障礙者自立及發展。二、尊重身心障礙者自主及自我決定。三、依需求及專業評估結果,提供身心障礙者個別化服務。四、遵守個人資料保護規定。五、遵守專業倫理守則及相關法令規定。六、以使用者為中心,提供無接縫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