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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但申請重新鑑定或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五日修正之條文全面施行後申請身心障礙證明,且提出輔具需求之申請者,應由身心障礙需求評估單位轉介:一、申請表。
二、國民身分證正本,驗畢後發還。
三、輔具補助基準表所定各補助項目之診斷書或輔具評估報告書。
四、其他必要證明文件。
應檢附文件如為診斷證明書,或輔具評估報告書應於診斷書開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申請。
第一項資料未備齊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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