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本辦法之補助對象應符合輔具補助基準表,且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一百八十三日,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本法修正條文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十一日全面施行前已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且未換發身心障礙證明或該手冊未受註銷者。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七條第三項之規定,核發身心障礙證明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