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或經費撥付有異議時,應於接獲書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以書面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復,並以一次為限。前項申復受理機關必要時得請申請人、家屬或相關專業人員提供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