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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福利與服務需求評估及證明核發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本辦法之需求評估,由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針對設籍於轄區內且實際居住者辦理為原則。
但有特殊事由經戶籍所在地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專案同意者,不在此限。
前項未實際居住戶籍地之需求評估,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公私立機構、團體辦理,亦得協調其居住地之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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