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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福利與服務需求評估及證明核發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身心障礙者戶籍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本辦法施行前已依其他規定核發註記有效時間之身心障礙手冊者,應於該有效時間屆滿六十日前主動通知身心障礙者或其法定代理人申請辦理重新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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