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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福利與服務需求評估及證明核發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身心障礙證明之核發、換發、補發、等級或類別變更、註銷及管理作業,由身心障礙者戶籍所在地直轄市主管機關委任所屬機關辦理,或縣(市)主管機關委託鄉(鎮、市、區)公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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