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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福利與服務需求評估及證明核發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本辦法之需求評估須由社會工作、特殊教育、復健諮商、心理諮商或醫事等相關系(所)畢業,並接受各級主管機關辦理之需求評估課程訓練取得證明之人員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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