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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設置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經需求評估為行動不便之身心障礙者本人、設於同一戶籍或同址分戶之配偶或親屬一人,得申請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明(以下簡稱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明)。
但申請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明之車輛種類為計程車者,車主及駕駛人應為身心障礙者本人。
前項證明包括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以下簡稱專用停車位識別證),及身心障礙者專用車輛牌照(以下簡稱專用牌照)。
申請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明者,應就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或專用牌照擇一申請。
但計程車僅得申請專用停車位識別證。
申請專用停車位識別證之車輛種類,以自用小客車、自用小客貨車、計程車為限。
申請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時,應由社政主管機關向專用牌照核發機關確認申請者未領用專用牌照,始得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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