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身心障礙者專用汽車停車位之長度及寬度,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及準用建築技術規則規定辦理;其為路邊停車位,而與連接路外人行道或騎樓有高低差時,應設置斜坡道,其坡度不得超過一比十二,以內切式設置者,側坡坡度並不得超過一比八。身心障礙者專用機車停車位之寬度應在二.三公尺以上,長度應在二公尺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