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所稱公共停車場,指符合停車場法或建築技術規則設置,且供公眾使用之下列情形之停車場或停車位:一、路邊停車場。二、路外停車場。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章無障礙建築物規定設置之停車位。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關於保留比率之規定,就汽車或機車應分別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