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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設置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專用停車位識別證申請原因消滅時,身心障礙者本人、配偶或本人之親屬應將專用停車位識別證繳還原發證機關註銷;未繳還者由原發證機關逕行註銷。
領用專用牌照之障礙事實消失時,由原發證機關通知監理機關為後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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