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6條家庭關懷訪視及服務得由下列單位提供:一、醫療或護理機構、精神照護機構。二、社會福利機構。三、財團法人、社團法人、社會福利團體、照顧服務勞動合作社、社區發展協會。四、依法設立或登記有案之寺廟、宗教社團或宗教財團法人。五、社會工作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