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條照顧者支持與訓練及研習得由下列單位提供:一、醫療或護理機構、精神照護機構。二、社會福利機構。三、財團法人、社團法人、社會福利團體、照顧服務勞動合作社。四、社會教育機構。五、社會工作師事務所。六、其他有關之公私立機構或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