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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家庭照顧者服務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得由下列單位提供:一、醫療或護理機構、精神照護機構。
二、老人福利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三、財團法人、社會福利團體。
四、社會工作師事務所。
五、其他醫事相關團體。
前項提供機構式短期照顧服務之服務場所應有獨立空間及床位,平均每人寢室之樓地板面積應至少有五平方公尺。
社區式臨時照顧服務之服務場所,平均每人應至少有三點三平方公尺之樓地板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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