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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居家護理收案對象,應依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準第四條規定由醫師予以診察;並應依病人病情需要,至少每二個月由醫師再予診察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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