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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法規章節: 第91條

本辦法施行前,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已自行或委託辦理之輔具中心,應於本辦法施行之日起三年內,符合前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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