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3條社區日間作業設施服務對象如下:一、十五歲以上身心障礙者,未安置於社會福利機構、精神復健機構者。但接受夜間型住宿機構服務者,不在此限。二、有意願且經作業設施服務提供單位評估可參與作業活動之身心障礙者,作業時間以每日四小時,每週二十小時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