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5條日間及住宿式照顧分為日間式照顧、夜間式照顧及全日住宿式照顧,由服務提供單位提供十八歲以上身心障礙者托育養護、作業設施服務或課程活動。但服務對象有特殊狀況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