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7條日常生活能力培養得由下列單位提供:一、醫療、護理機構或復健相關醫事團體。二、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老人福利機構。三、財團法人、社會福利團體、照顧服務勞動合作社。四、社會工作師事務所。五、精神復健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