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條生活重建之內容如下:一、日常生活能力之培養。二、社交活動及人際關係之訓練。三、其他生活重建之服務。提供服務單位提供生活重建服務,應擬訂重建計畫,並視服務對象狀況訂定服務期限,期滿並應提供轉銜服務,服務期間每滿二年應進行評估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