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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保護通報及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緊急安置之保護個案於七十二小時期限屆滿前,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評估繼續保護安置之必要性;其安置原因未消滅者,得檢具評估報告聲請法院裁定繼續保護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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