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生活服務員應具下列資格之一:一、領有生活照顧服務相關訓練結業證明書。二、具教保員、訓練員或照顧服務員資格。三、領有照顧服務員職類技術士證或保母人員職類技術士證。四、高中(職)以上學校護理、照顧相關科、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