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服務人員資格訓練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教保員及訓練員應具下列資格之一:一、大專校院醫學、護理、復健、職能治療、物理治療、教育、特殊教育、社會、社會工作、社會福利、輔導、心理、兒童及少年福利、幼保、早期療育、聽力、語言治療、老人照顧、長期照顧相關科、系、所、學位學程畢業。
二、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領有教保員及訓練員訓練結業證明書。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