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條身心障礙者服務人員每年應接受至少二十小時身心障礙福利服務相關課程之在職訓練。前項相關課程,應依從業需求規劃辦理,並應包含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相關法令及身心障礙者服務相關內容。第一項在職訓練辦理方式如下:一、由主管機關自行、委託或補助機構、團體辦理。二、由機構、團體自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