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服務人員資格訓練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法規章節: 第17條

本辦法所定資格訓練,其課程內容、師資條件及時數,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前項資格訓練,由主管機關自行、委託或由經主管機關審查核定之機構、團體辦理。
資格訓練成績合格者,由訓練主辦單位發給結業證明書。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