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定向行動訓練員應具下列資格之一:一、領有定向行動訓練職類技術士證。二、領有定向行動訓練員訓練結業證明書。三、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十一日修正施行前,曾於視覺功能障礙服務相關機構、團體或特殊教育學校實際從事定向行動訓練工作五年以上。四、本辦法一百零一年七月十一日修正施行前,大專校院以上畢業,曾於視覺功能障礙服務相關機構、團體或特殊教育學校實際從事定向行動訓練工作二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