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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計畫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轉出單位認身心障礙者有轉銜至長期照顧階段需要者,應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進行服務評估,其評估結果應載明於轉銜服務計畫。
身心障礙者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評估結果有轉銜需要者,轉出單位應即辦理轉銜服務至長期照顧機關(構)或其他適當之福利及照顧服務機關(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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