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計畫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身心障礙者經轉銜服務完成後,轉出單位應持續追蹤六個月。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