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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計畫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轉出單位依前條規定辦理轉銜服務,應將轉銜服務計畫,於轉銜會議後十四日內送達轉入單位。
轉入單位應於轉銜後十四日內,將受案情況填具轉銜通報回覆表,通報所屬轉銜窗口,該轉銜窗口並應即通知轉出單位轉銜服務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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