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前條審核結果應以書面通知,並載明補助起始時間及補助金額,不予補助者並應載明理由。經審核符合補助資格者,溯至備齊文件之當月生效。因情事變更得提高補助費者,以其事實發生之當月起核發生活補助費。因情事變更致補助金額減少或資格不符者,以其事實發生之次月減少或停發生活補助費。重新核定補助金額或資格時,應依第一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