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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每年應定期辦理補助資格重新調查,並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完成,分類列冊登記,如有異動,應隨時變更;並不得以受補助人未申請為由停止其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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