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前條審核結果應以書面通知,並載明補助起始日及補助金額,不予補助者並應載明理由。前項審核通知前已接受服務者,以提出申請且備齊文件當日為補助起始日。因情事變更改變補助金額者,以其事實發生日起算補助費。因情事變更致補助資格不符者,以其事實發生日之次日停發補助費。重新核定補助金額或資格時,應依第一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