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私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經許可設立,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其申請書及附件加蓋印信,附件一份發還申請人,並發給設立許可證書。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應製作設立許可概況表一份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設立許可證書,應載明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設立日期、面積及服務對象等。
第一項設立許可證書,不得租借或轉讓他人;並應懸掛於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內足資辨識之明顯處所。
第一項設立許可證書遺失或毀損時,負責人應備具申請書及相關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