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立許可申請案件,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敘明理由,以書面駁回之:一、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仍未補正。二、不符本法或本辦法規定。三、不符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規定。四、私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負責人所經營之其他私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曾違反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四項或本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二項規定,經主管機關廢止設立許可處分未滿二年。五、私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曾違反第十三條規定,經主管機關廢止設立許可處分未滿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