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私人或團體依前條規定籌設完竣後,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一式三份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設立:一、建築物所有權狀影本。二、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三、建築物竣工圖。四、消防安全設備機關合格文件及圖說。五、財產清冊。六、履行營運擔保能力證明文件影本。七、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之保險單影本。前項許可,並應適用第三條第三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