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私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私人或團體設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之名稱,應標明業務性質,並冠以私立二字。
業務性質相同者,於同一行政區域不得使用相同之名稱。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