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條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應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以前,檢具次年度下列文件,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一、業務計畫書。二、年度預算書。三、工作人員名冊。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應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以前,檢具上年度下列文件,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一、業務報告。二、年度決算。三、人事概況。托嬰中心非為財團法人或非由財團法人附設者,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後,應依限填報收托概況表,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免適用前二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