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申請設立許可案件,應於申請人備齊第五條、第六條規定文件後一個月內,會同相關機關實地勘查其設備及設施。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申請籌設許可案件,應於申請人備齊前條規定文件後三個月內,會同相關機關完成審核。前二項申請許可案件有應補正事項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